第二课堂

第二课堂

第二课堂成绩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职业教育现代化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推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素质教育学分明确学生在综合素质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和努力方向,通过“第二课堂”客观记录、有效认证、科学评价学生参与活动的经历和成果,产生“第二课堂成绩单”,使其成为学校人才培养评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社会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2019级(含)及之后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实施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指导精神,以及《关于在高校实施共青团“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的意见》规定,充分借鉴第一课堂教学育人机理和工作体系,实施“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

第五条 结合学校第二课堂活动实际,规定四年制学生需修读素质学分至少100个学分方能毕业,三年制学生需修读素质学分至少80个学分方能毕业,两年制学生需修读素质学分至少50个学分方能毕业。学生“第二课堂成绩单”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是“第二课堂成绩单”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该学分的审核、确认、检查等工作,办公室设在校团委。各院系团总支书记负责本院系该学分的管理工作。学校团委和各院系团总支具体组织实施第二课堂活动。

第七条 学校将“到梦空间”系统作为数据管理平台,生成“第二课堂成绩单”,以记录、评价、审核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情况,并进行模块划分、信息发布、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

第八条 素质教育学分各院系、班定期公示,并记入每学年学生综合测评。

第三章 学分评测与认定要求

第九条 素质教育学分的内容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职场素质”、“创新创业素质”五个类别,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

第十条 五个素质教育类别涵盖七个素质模块:“思想素质”包含“思想成长”“实践实习”“志愿公益”“工作履历”四个模块;“文化素质”与“身心素质”包含“文体活动”模块;“创新创业素质”包含“创新创业”模块;“职场素质”包含“技能特长”模块;

第十一条 按学制和实际情况,四年制、三年制、两年制不同年制学生有相应最低积分要求,分别为:“思想素质”35/29/22学分,“文化素质”23/19/10学分,“身心素质”18/16/8学分,“创新创业素质”9/5/2学分,“职场素质”15/11/8学分。

第十二条 “第二课堂成绩单”在每学期期末进行总分公示,进行院系级毕业学分不达标预警。

第十三条 量化评价方式包括七个方面:

1.级别评价:学生参与的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属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系及班团支部级等;

2.学时评价: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公益活动或技能培训等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经相关部门认证后的学时,一般以小时为单位计时;

3.学分评价: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经学校教学计划或相关文件认定获得的相应学分,一般用数字表示;

4.奖项评价: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获得的等级类的成绩,一般用一/二/三等奖表示;

5.角色评价: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所承担的任务分工,一般分为组织者、参与者两种角色;

6.荣誉评价: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获得的荣誉称号,如各类“优秀个人”评选;

7.客观记录:通过对学生参与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真实的记录来给予评价。一般用于不易直接评价的第二课堂活动或项目。

第十四条 学生未能按照学期要求完成最低素质教育分要求的:

1.学籍无异常学生,按照“差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可在最后一个学年进行补修,学生在毕业前仍需完成毕业要求规定的素质学分。

2.两年制学生,若第一学年在校则按照素质学分修满50个学分规定毕业;若第一学年未能完整在校学习,则酌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分要求。第二学年未在校不影响对规定毕业学分的调整。

3.三年制学生,若前两学年中在校满1年,则按照素质学分修满50个学分规定毕业,满两年则按照素质学分修满80个学分规定毕业,其他情况则酌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分要求。第三学年未在校不影响对规定毕业学分的调整。

4.四年制学生,若前三学年中在校满两年,则按照素质学分修满80个学分,满三年则按照素质学分修满100个学分规定毕业。其他情况则酌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学分要求。第四学年未在校不影响对规定毕业学分的调整。

第十五条 学分积分为两种:一种为特定活动(证书)由学生在“到梦空间”系统线上申请,提交审核;另一种为学生线上自愿申请参与类活动,活动结束后由系统自动给予。

第十六条 每年5月、11月“到梦空间”系统实践学时申请功能开放,6月、12月公布审核结果。

第四章 实施应用

第十六条 每个学年的学业成绩与素质教育学分形成综合测评成绩,其中学业成绩占70%,素质教育学分占20%,日常行为表现(总分100分)占10%。即当学年学业总成绩*70%+当学年素质教育学分总分(赋分制)*20%+日常行为表现总分*10%=综合测评成绩。

第十七条 学年素质教育学分赋分制计算方法:

以班级/专业为单位,进行全体学生学年素质教育学分总分进行排名,名次在前15%记95分,名次在15%-30%范围内记85分,名次在30%-45%范围内记75分,名次在45%-60%范围内记65分,名次在后30%-15%内记55分,名次在后15%记45分。

第十八条 综合测评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1.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2.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员、优秀团员干部、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3.毕业生就业推荐、与学生家长沟通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以违纪论处;两次以上(含两次)第二课堂积分归零,并依据《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九条 如学生出现转专业、留级等学籍变动,相应审核工作由异动后所在院系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