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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建筑工程系开展暑期“三下乡”活动——实践教学云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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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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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乡村振兴”逐渐成为中央农村政策的关键词,在乡村建设的大潮中,新时代青年大学生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值此党的二十大来临之际,建筑工程系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正在如火如荼的地进行中。我系“新农村建设志愿服务团”的同学们采用线上“云模式”,以河北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唐山市迁西县为学习目的地,于7月5日、6日组织学生线上参观学习了迁西县中国板栗博物馆并开展了线上宣讲会,就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当地重点帮扶项目“板栗文化”进行深入学习。

此次活动以“投身乡村振兴,助力美丽乡村建设”为主题、由“服务团”成员深入当地,以直播的形式带领同学们参观学习板栗博物馆,从板栗的植物学特征、经济价值、栽培管理、产业构建、文化民俗等方面进行全面讲解。在热烈的互动中,同学们对“板栗”从单一的农作物发展到丰富完整的深加工产业链的全过程进行了学习,也充分体会了人才对乡村产业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励志积极投身到美丽乡村的建设中。

青年强则国强,青年富则国富。线上宣讲会围绕“乡村振兴就是人才振兴”为主线开展,不仅让我们明确了“三农问题”是发展的根本,更让我们明白,生逢伟大的时代,怀着热血与责任,要灵活运用自己的所学所长,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更深入推进。

虽然不能到达现场,但同学们都在直播互动中充分的了解了迁西县“板栗文化”的发展历程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意义,而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的我们更是备受鼓舞,要为美丽乡村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助力社会稳定和国家繁荣富强。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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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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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表彰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毕业生,向社会推荐优秀人才,鼓励在校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人才观,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学校决定在德、智、体、美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推荐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原则;

3.坚持班级推荐、学生评议、班系院共同考核原则。

第三条评选范围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推荐比例

第四条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在校期间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位于本专业的前15%,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主动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校园文化活动、校园绿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在校期间须曾获得过院级以上(含院级)荣誉称号或重大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

5.毕业论文优秀,就业思想端正,择业观念正确,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6.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

7.无恶意拖欠学费、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第五条优秀毕业生占全院应届毕业生的8%。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评选程序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

各系根据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广为宣传,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过程作为对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一环。

第二阶段:初选上报阶段

以班级为单位,经辅导员老师和班委会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中提出候选人名单,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评议,报系评审小组审议,各系评审小组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初选名单,并将初选名单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三阶段:公示审核阶段

各系初选名单上报后,经学院评选小组审核通过,在校园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中被举报且经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者,学院评选小组将进行调整,确定拟通过人员名单。

第四阶段:终选上报阶段

学院评选小组将优秀毕业生拟通过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推荐、评选时间

推荐、评选一般定在每年5月。

第八条评选要求

1.各系要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及名额。

2.各系组织被推荐参评的优秀毕业生认真填写《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填写《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汇总表》,报送学生处。

3.各院系要高度重视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工作,在评选推荐过程中应加强领导,严格条件,控制比例,强化程序,掌握进度。

第四章

第九条学院对优秀毕业生进行发文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由学工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毕业离校前发生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五章

第十一条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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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置

第三条奖学金分等级奖学金、单科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可重复享受。其中等级奖学金分为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个等级,单项奖学金分为社会活动优秀奖、文艺活动优秀奖、体育活动优秀奖和专项技能奖。

第三章 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奖励标准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的政策,热爱学院;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热心助人;

(三)职业素养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成绩优良,有一定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合格;

(五)凡在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1. 受到学院党(团)、行政纪律处分的同学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 本学年内所修课程考试(包括考查课)有不及格者(单项奖学金除外);

3. 本学年休学、转学或转专业者;

4. 未获学院批准,擅自欠交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者;

5. 违反校规校纪;

6. 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条件:

(一) 等级奖学金

1.等级奖学金级别及金额。等级奖学金共设四个级别,其奖金标准如下:

特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1000元/年

800元/年

500元/年

200元/年

2. 评定标准。优秀学生奖学金按下表内容和标准进行评定:(见下表)

3. 本学年若无人达到特等奖学金条件的,可以空缺;

4. 各科成绩均以本学年教务处所提供的成绩为准;

5. 特等奖学金按系学生总人数的1%评定,一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二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10%评定;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人数的25%评定。各等级奖学金获奖人数不得突破学院下达的指数。

等级

评选条件及标准

备注

学习成绩标准

项目实训要求

特等奖学金

本学年所修课程单科考试成绩均在 85分(含)以上;单科考查成绩为良,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以内。

本学年所有项 本学年所有项 目实训(考 目实训(考 核)成绩均为 核)成绩均为优。

1.等级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2.项目实训包括:校内、外实 习或实训。3.本学年院未安排实训项目的班级,评定按学习成绩评定。

一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10%以内。

本学年项目实训(考核)成绩为良

二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20%以内。

本学年项目实训(考核)成 绩为中(含)以上

三等奖学金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60%以内。

(二)单项奖学金

为了大力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开拓创新、奋发向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设立单项奖。比例为各系在校学生人数的5%,奖金为100 元。

1.社会活动优秀奖

学生干部应热爱自己所承担的工作,积极肯干,尽职尽责,工作有思路、有创新、有成绩,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一般学生热爱社会工作,自觉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2.文艺活动优秀奖

积极参加文艺活动,表现突出,成绩优秀,对提高学院文艺水平和社会声誉有一定贡献。

3.体育活动优秀奖

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体育活动和竞赛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对提高学院体育水平和社会声誉有一定贡献。

4.专项技能奖

学风端正,运用知识能力较强,在某一学科有一定专长并有突出成绩。同等条件下,在校内外各项技能大赛中获奖的选手优先考虑。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安排、协调和实施。各系应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其成员由系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该系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七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审推荐时间为下一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

第八条奖学金评定以班级为单位(特等奖学金除外)。各班辅导员提出初评名单;系评审小组对初评名单进行审查,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在本系公示5天;各系汇总推荐人员名单,并报送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复审后,报请院长审批。

第九条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凡需提供证件的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获奖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辅导员初审后交系评审小组审查,辅导员和评审小组负责人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再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宁缺勿滥。各班级、各系对申请奖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所上报的各类奖学金评选人员中,若发现有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除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的责任,同时对审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奖学金获奖证书,并将奖学金证书复印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立即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的,取消其获奖学金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已通过2008年4月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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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学生干部标兵、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良好的校风与学风,鼓励学生自觉参与学院建设,表彰为学院发展努力学习、无私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推荐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原则;

3.坚持班级推荐、学生评议,班系院共同考核原则。

第三条评选对象

取得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班级。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全学期请假总数不超过24节(三个教学日);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有益的活动,有较强的创新意、创新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

5.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获得院级以上荣誉;

6.身体健康、卫生习惯以及心理素质良好,体育课成绩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7.热爱学习,学业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均在本班排名前10%以内,并获得学院奖学金或单项奖。

第五条评选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三好学生参评资格:

1.因违纪被学院通报批评,或受到纪律处分且没有解除的;

2.有考试不合格科目;

3.有故意损坏公物行为。

第六条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需要具备三好学生基本条件;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积极参加学术科技类社团活动、学术科研项目与专业技能大赛,在“挑战坏”,“彩虹人生”“互联网+”,大学生科技发明大赛等赛项中获得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在大学生科研课题中有所成果;在学院大型活动、赛项中,创新创业培训中,取得相应成果与荣誉; 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学年中至少获1 次院级(含院级)以上荣誉;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10%,无补考现象;

4.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每学期体育成绩为“中等”以上(含中等);

5.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心理健康。

第七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行为上严格要求自己,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 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学风严谨,成绩良好,综合测评成绩位于班级前50%;

4.热心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自觉维护学院和集体荣誉,顾全大局,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在活动中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和创新能力,有突出的工作业绩;

6.担任学生干部时间一年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1.任职学生干部时间未满一年;

2.学年内考试有不及格现象;

3.有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4.有明显工作失误;

5.素质教育学分有不及格现象。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标兵需要具备优秀学生干部基本条件;

2.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工作积极主动,任荣任怨,有突出成绩为同学所公认者;

3.参加过青马培训活动或新生团干部培训并顺利结业;

4.在学院大型活动与赛项中,担任组织者、服务者;

5.学业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测评位于班级前20%。

第十条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学生干部;

2.有积极向上、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崇尚科学, 反对迷信、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有健全有效的班级规章制度;

3.有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强,学习气氛浓厚,专业思想稳定;

4.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多次荣获院、系表彰和奖励;

5.推进实施班团一体化建设,积极参与校级“一团一品一特色” 团建项目,并获得相应奖项;

6.遵守公寓管理规定,保持良好的宿舍、个人卫生环境;

7.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认真完成院、系交给的任务;

8.在本系(院)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十一条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先进班集体资格:

1.有学生受处分或宿舍卫生不达标的班级;

2.被院、系集体通报批评的班级;

3.有学生因学习原因而退学的班级。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比例

第十二条评选推荐及表彰活动,由学工部、各系(院)党支部等共同组织实施。采取学生与教师评议相结合、班系院共同考核的评选办法,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各系(院)根据学院要求制定量化评选标准。

第十四条评选及推荐程序: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辅导员与班委会根据评选标准提出初步意见,经全班评议通过,报各系(院)党支部;各系(院)党支部在本系公示评议名单3-5天,以征求教师和学生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填写《登记表》,由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2.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先进班集体由各系(院)从系(院)优秀集体中选择,会同团委推荐,拟定名单在学生所在系(院)公示,学生处审核、评定,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评选、推荐时间:

1.评选及表彰每学年进行一次;

2.评选推荐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即开学后第2-4周;

3.表彰大会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

第十六条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比例不超过本系(院)学生总数的5%;

2.三好学生标兵:全校16个;

3.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

4.先进班集体数不得超过本系(院)班级总数的15%。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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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科学评审和规范管理,依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 号)、《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 号)和《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 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 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分为以下几项: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凡经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且按要求完成本学年学籍注册的学生,达到各项评选标准者,均有资格参加评定。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处分者,不得参加当年各项奖励的申报和评定。

第一章 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5号)精神,设立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取得学籍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荣誉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综合考评成绩名列所在系的前10%;无任何违纪行为;

5.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单科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6.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资料。

(一)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中贡献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社会行动,在学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需通过专家鉴定)。

(三)在学科竞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获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需通过专家鉴定)。

(五)在体育竞赛中获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六)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九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由各班学生酝酿提名,辅导员组织召开班委、团支部委员联席会议评选,评选材料报所在系。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审定、公示;每年10月10日前将初评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省教育厅。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由所在系,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奖学金备案表》、《国家奖学金个人信息登记表》和《学生奖励呈报表》等有关文档。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和《学生奖励呈报表》要装入获奖学生档案。

第二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2号)精神,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取得学籍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荣誉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无嗜烟嗜酒等不良习惯;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思想道德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5%;

5.学习刻苦努力,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在班级名列前30%, 在学习竞赛中表现突出,单科成绩无不及格;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没有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

7.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学校、系和班级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良好以上或在各种大型体育比赛中获得较好名次。

8.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每年9 月20 日前,向辅导员和班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组织召开班委、团支部委员联席会议评选,并在全班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确定人选;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审定;10 月10 日前,将评定结果上报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报省教育厅备案。

3.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所在系,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备案表》、《国家励志奖学金个人信息登记表》、《学生奖励呈报表》等有关文档。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学生奖励呈报表》要装入获奖学生档案。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冀财教【2007】53号)文件精神,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按省教育厅划拨指标计算为每生每年3000元。我院国家助学金按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等为每人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我院取得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良好的公民意识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集体荣誉感强,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无不良习惯;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

2.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指数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国家助学金拨款额度,由学生处按比例划分为三个等次,各系严格按指标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生,每年9 月20 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并递交《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由各系进行初评,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10 月10 日前交学生处。学生处汇总审核,经学院领导研究通过后公示,公示无异议交省教育厅备案。

4.在同等家庭困难学生中,符合家庭特别困难条件但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50%(不含一年级新生)之后者, 不能申请一等助学金;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但本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班级前70%(不含一年级新生)之后者不能申请二等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国家评定助学金要求的,可以参评国家三等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生处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给受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二十二条 各学生班级召开班委、团支部委员联席会议以及班级民主评议过程要留存原始记录,连同其他评议文件一起存档,以备上级部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所有获奖者或获得资助的学生,各系上报时必须同时在本系进行公示;学生处上报财政厅和教育厅之前,对最终人选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获得以上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由财务处直接打入学生银账户中。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